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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按章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和办学方式
第三条学校名称:湖北医学院;GB代码:10929;学校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办学性质和培养层次:学校为公立、全日制普通医学院校,设有20个本科专业。拥有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优先发展全日制本科教育,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扩大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div][/div][/div][/div][/div]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相关院系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知名校友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不断完善学校招生的体制和机制;确定专业招生规模,制定学校招生规则,决定重大招生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地监督招生工作;确定各专业(类别)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教育部、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聘请具有相当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公共媒体记者和关注本科招生的学生家长担任社会监督员,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平、公正、公开招生进行监督。 招生办电话:0719-8891093 [/div]纪委监察室电话:0719-8891077
第四章入学条件
第八条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补充如下:
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六种重大疾病,我校不予录取。
②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所列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被我校工科、理科、医学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任意一种颜色的电线、钥匙、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我校工科、理科、医学、管理类专业。
③患有《指导意见》所列三种中任何一种视力矫正至大于800度的4.8镜片度数(或单眼视力矫正至大于400度的4.8镜片度数)的考生,不录取我校工科、理科、医学类专业,但可录取管理类专业;双耳听力低于3米者(或一耳听力为5米,另一耳为全聋者)不被我校所有医学专业录取;有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录取我校医学专科。
第九条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四肢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体检和复试。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身体状况按上级有关规定调整专业,直至其返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和体检医师的责任。第十条由于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请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div]
第十一条各专业不规定性别比例。[/div][/div][/div][/div][/div][/div][/di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指定的录取批次和投档资格线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远程网上录取。湖北省的招录批次为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和本科技能高考。
第十三条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录入学校后,学校将视其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方面情况,按照高考总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第十四条高级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由高到低确定考生对专业的第一志愿,然后依次安排第一志愿。如有相同分数,理科考生参照其理科综合成绩,文科考生参照其文科综合成绩。高考有特殊规定的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则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内专业志愿1:1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市、自治区)考生按生源地原则录取,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其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六条学校对不填报我校志愿和不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div][/div]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原件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办理报名手续。逾期未报到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新生入学后每学年必须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考核不合格者,由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div][/div]
第七章奖励和救助办法
第二十条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全日制普通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由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育部门的有关精神,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学校奖学金的获奖比例约为24%,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完整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类国家奖学金和畅通的“绿色通道”,以及勤工俭学、六百年教育工程、新生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冬季防寒补助、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健康安全保险等全方位的资助措施。
第八章就业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对完成学业并考试合格的学生,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颁发由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三条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院推荐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就业。学校每年举办两次大型校园招聘会和数十场供需见面会,充分利用新媒体积极推荐我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尽力帮助毕业生在全国各地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就业。
第二十四条湖北省普通高校(高职)应届毕业生,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参加省与学校联合组织的“本科”考试,可进入学校相应的本科专业深造。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郑重提醒考生及考生家长,我校招生办不预测我校在各地的录取分数线。招考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考生及考生家长参考,任何关于录取的预测都不是我校的正式承诺。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的文件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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