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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2023年录取分数线,湖北警官学院2023年招生要求

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23-03-25点击量: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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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察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确保2019年顺利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公安部文件精神,结合湖北警察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湖北警官学院。

第五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1332。

第六条学校地址:

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解放大道86号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九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友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全面贯彻教育部、公安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的有关招生政策,组织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高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高校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处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学院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各生源省份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录取批次:

(1)本科提前批:公安、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涉外警务、交通管理工程等公安专业。

(2)本科二批: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等非公安专业。

(三)省外各专业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各专业报考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还须提前参加我院组织的面试(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考条件:提前报考本科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是湖北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满22周岁(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的未婚青年。

(2)政治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思想政治道德标准进行考核。公安考生政审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3)身体条件: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质健康标准》。公安考生的身体条件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cm及以上,女性160cm及以上。

2.体重:男性身体质量指数(单位:kg/m2)在17.3-27.3之间,女性身体质量指数在17.1-25.7之间。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四)身体条件:报考我院提前批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评。体质健康评定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 2.05m,女性≥ 1.5m。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上述四项中有三项或三项以上符合标准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5)外语要求: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高考语言成绩不低于120分。

第六章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监督”的原则开展新生录取工作。

(1)本科提前批(公安专业)

经政审、面试、体检、体检合格,并达到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评定录取。

(2)本科二批(非公安专业)

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生源计划从高分到低分自愿录取。

(3)考生录取专业遵循“专业自愿清”的原则

投档分数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六条对符合国家加分条件的考生,我院将承认其加分资格。

第十七条高考语言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只安排英语语种进行外语教学。

第七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十八条对我院录取的法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信息安全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益的通知》(教堂〔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我院提前录取的公安专业考生体检标准按第五章的条件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我院将对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进行体检和复检。凡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按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罪名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学院应当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四位一体”的激励保障机制,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鼓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根据国家政策,被录取的贫困学生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县(市、区)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章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三条在校期间,学生穿着统一的校服,实行治安管理。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授予湖北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规模要与公安机关招录警官需求相衔接,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比例,确保公安院校毕业生成为补充警力的主渠道。我院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组织的公安院校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通过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后,按规定选择聘用岗位。公安非专业毕业生,要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一章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7-61630333;027—83499613

chuanTrue:027—83499613

监督电话:027—6163003118007158361

第十二章与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北警察学院的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湖北警察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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