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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招生章程2019,湖北科技学院专科招生章程

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23-03-25点击量: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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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2019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湖北科技大学招生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和专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招生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平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基本信息

第四条学校名称为湖北科技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0927。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邮编437100。

第五条学校为湖北省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本科专业62个,涵盖十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校所在的湖北省咸宁市是国家“两型”社会建设首批试点城市武汉“1+8”城市圈的重要成员之一,素有“湖北省南大门”之称。北距武汉70公里,南距岳阳120公里,交通便利。京广高速、京港澳高速、杭瑞高速、大广高速、107国道贯穿全市。校园占地1860亩。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学院负责人为成员,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参加。负责普通本科和专科生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的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计划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由学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安排计划,并通过各省(区)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相关省份的有关规定及学生学籍在相应省(区、市)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国家批准的招生规模内,设立普通本科预留招生计划,一般文理科预留1%,艺术类预留15%以下,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录取矛盾。预留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优质生源报考我校的省(区、市)。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提交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考试语言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外语考试语种。然而,进入学校后,所有学生都将英语作为公共外语。

第十五条成绩先进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所有考生按成绩排序,考试成绩高的考生优先满足其专业志愿并被录取。先录取排名第一的考生,再录取排名第二的考生,依次一个接一个。对于某考生,先查一下他的第一志愿专业是否已满。如果没有,就安排他这个专业(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的读者除外,下同)。如果满了,就安排在第二专业。如果不是,就安排在这个专业。如果满了,就安排在他的第三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则调剂至其他未录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免费医学生和本科专业只在湖北省内招生,实行分类备案。学校只录取已明确填报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不调剂。免费医学生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其他专业。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达到各省艺术类专业同批次统考合格线和文化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各省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投档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音乐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 40%,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舞蹈专业和表演专业按专业统考成绩录取,专业分相同的考生按文化成绩录取。

第十八条体育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

第十九条护理专业要求女生身高至少1.58米,男生身高至少1.65米。

第二十条招生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兼顾专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的体检和复检。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形式严重不符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投档时,承认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录取时对往届学生和取得加分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新生应当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另行处理)。逾期不请假或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生收费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再另行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审批为准,在湖北科技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有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试,对艺术类新生进行专业复试。如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奖励、贷款、援助和其他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国家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科研成果奖等奖项。

第二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不超过8000元)。可向家庭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当地教育局或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年为特困生提供约600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八条贫困家庭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将采取奖励、贷款、勤工俭学等其他措施。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资助。

第二十九条考生录取后将按照《湖北科技大学学生手册》关于奖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授予加盖湖北科技学院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部门为湖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

电话:0715-8338003

第三十二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和家长要谨防上当受骗。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湖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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