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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简章2019,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简章2018

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23-03-25点击量: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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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大学(GB代码10528)。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期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授予湖北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大学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教育局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则,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七条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隶属于招生就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监督小组,聘请社会监督员组成第三方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执行,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各省(区、市)生源和招生情况,学校统筹考虑,科学合理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情况,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量的1%。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社会需求大、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于社会需求小、报考学生少的专业,学校将采取减少招生、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的方式。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凡被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艺术、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组织的省级专业考试,并符合资格条件。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省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批次志愿依次投档,阅读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 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批次,阅读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 1.05以内。在实施新高考改革方案的省份,我校的调档比例为1: 1。

第十五条当第一志愿人数不足时,学校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但保送人数不超过我校在本省剩余招生计划数,只能录取空金额的专业。如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调剂至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

第十六条录取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的成绩为准。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能增加分数的考生由我校给予加分。

第十七条确定专业录取考生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考生所在省招办对投档结果相同时的排序规则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按(投档分数+语文×10-3+数学×10-6+外语× 10-9)计算的排名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江苏省采取“先分级”的方式。根据(投档分数+语文×10-3+数学×10-6+外语×10-9),排名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 1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方式。

以上规则不能确定优先顺序的,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后决定。

第十八条艺术、体育专业成绩以考生省级统考成绩为准。

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已明确艺术、体育类录取规则的,按相应的录取规则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在考生所在省招办规定的批次线基础上,艺术类专业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 60%)计算的综合成绩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成绩高者。

在考生所在省招办规定的批次线基础上,体育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录取时,对往届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考生不限外语,但学生入学后必须选择英语、日语或法语中的一种作为第一外语。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需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和各种证(卡)费。具体标准和办法以物价部门批准为准。

第二十三条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两周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检。复试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资格或入学。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贫困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和社会助学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

报名电话为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传真:0712-2345668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12-2345281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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