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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顺利招生,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潜龙岛科技园苍龙大道28号。
第六条办学性质:国有公立大学。
第七条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八条费用 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宜。
第十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高职院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不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或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规模相对稳定的原则,重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突出办学特色的指导思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自身情况,制定不同省份、不同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教育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高考招生计划分为文科、理科、艺术、高职单招和中高职3+2。我校根据各省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阅读考生档案的比例。在录取时,我校会根据学生情况适当调整在相应省市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新生录取以德、智、体综合评价为基础,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因素,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选择了第一志愿的考生,按其选择的学校录取。学校根据各省高校录取规则,设定阅读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九条对外语没有限制,入学后只使用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言。所有专业不分性别,不要求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高考指导意见执行,对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予以录取。
第二十一条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专业志愿跟随”的录取方式。考生应采取专业澄清的方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单招、五年一贯制等高职院校招生工作按照相应的招生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贫困学生资助制度: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是用来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4.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每学期考核一次,比如500元,300元,200元。
5.生源地信用贷款新生凭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有效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开学时,你将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直接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办理注册手续。
6.勤工俭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课余时间申请参加校内固定或临时的勤工俭学活动。补贴标准为固定岗位每月440元。
7.行业企业奖(助)奖学金“订单班”专项奖(助)奖学金由校企合作企业和行业投资设立。
第二十四条欢迎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学校各院系(系)和专业的详细介绍和详细招生计划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
1.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3.学校招生办联系电话:(027)81326809、81326808(传真);
4.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湖北城建职业学院微信:hbucvc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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