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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学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2019〕1号)等招生考试相关文件。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招生”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中医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1965)。学校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院路87号(邮编:434020)。
第三条学校是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制三年。
第四条学校概况:湖北中医学院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最早的中医类普通高等专科学校,至今已开办医学教育60余年。学校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委员会、荆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建立的管理体制。学校是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全国职业院校首批健康服务示范专业点、全国高等院校首批黄大年式教师、全国职业院校信息数字化校园实验学校、中医药健康服务国家标准研发基地和专业人才培养基地、湖北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学校多次获得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优秀项目办公室、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乡村医生教育先进单位、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红旗团委、湖北省高校理论学习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活学活用、依法治校”的发展理念,立足湖北,面向全国,着力打造特色、彰显优势、打造品牌、提高效益, 努力提高办学水平,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服务。
第五条学校开设中药制药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科、针灸推拿学、护理学、助产学、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技术、健康管理、中医保健、医疗器械应用技术、保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就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学校聘请社会监督员,由第三方监督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编制和报送学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工作。
第三章入学考试
第八条普通考生文化课各科必须参加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必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和单独招生考试。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九条学校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阅读考生档案的比例,对志愿依次投档的,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档案,105%以内。
第11条录取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份优先考虑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录取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的成绩为准。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考试科目和成绩的顺序排序,科目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根据国家政策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减分数线的考生将被我校认可。
第十五条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所有考生按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由专业志愿录取。投档分数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转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六条我校通过校园网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可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也可在本省市招生部门公布的网站查询。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将按照考生提供的地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新生及其他入学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收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复试不合格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为新生开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也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学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还有奖学金、校企合作奖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占学生的40%。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后,根据国家就业政策,由学校推荐学生,学生自主择业。就业报到证由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报考我校的考生不限外语,但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开设非英语语种的条件。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认真填写表格。
第二十四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由省级招生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我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招生事宜。招生问题请直接联系我校招生部门。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湖北中医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电话:0716-8023541,8023542
电话:0716-802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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